肉制品销售经营行为合规提示
日期:2026-06-27 18:25 / 人气: / 作者:小编
为规范肉类产品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掺假掺杂、销售劣质肉等售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肉类产品经营行为合规提示如下:
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水果店、特产店、便利店等经营主体要取得相应资质,确保《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严禁超范围经营、无证无照经营。
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留存肉制品供应商资质以及肉制品合格有关凭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预包装肉制品标签要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信息、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散装肉制品需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注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主体信息等内容。
不得以“鸭肉干”“猪肉干”等低价肉制品冒充“牛肉干”“羊肉干”高价肉制品销售。不得用“风味牛肉”“草原风干牛肉味”等模糊名称,混淆产品真实属性。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混掺售卖。
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感官异常食品,严禁篡改日期、虚标保质期、翻新售卖过期产品。
如果发现自己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生产企业,必要时需要追回已售出的产品。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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